药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
来源:药学院|日期:2021-09-30|点击:968
 

主任委员:谢恬院长

副主任委员:黄智慧副院长、隋新兵教授

特邀委员:浙江大学科研院院长、国家杰青、教育部药学类专业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杨波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副校长、同济医学院院长、国家杰青、长江学者、教育部药学类专业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陈建国教授

委员:沈嘉炜副院长、马骁驰教授、张丽慧教授、陈健翔教授、叶向阳教授、陈大竞教授、陈侠斌教授、周建良教授


杭州师范大学药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道德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杭州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杭州师范大学药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科研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学科的教授及具有相当于正高级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共设9-11名,由院长聘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校中层干部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经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需要,设置院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每年2次无故或4次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视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或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出现委员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成员联名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由院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三)学院人才引进、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方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动物实验、临床试验审批。

第十六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学院教师的年度业绩考核、聘期考核、评奖推优、研究生指标分配等;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药学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